日前,我院審理了一起因低速貨車違規(guī)駛入高速公路發(fā)生事故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保險車輛違規(guī)行駛釀成人傷車毀的交通事故,我院采納了保險公司拒賠理據(jù),依法駁回了保險人的訴訟請求。
2011年1月27日,房某駕駛一低速自卸貨車駛入清連高速公路,途中與一小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人毀車損的事故。房某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駕駛了安全設施不全、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需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后,陽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低速自卸貨車的車主李某向第三者車輛賠償各項損失54793.12元。車主李某認為貨車投保了不計免賠的商業(yè)險,出險后保險公司應當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卻有另一種說法——房某駕駛低速自卸貨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而發(fā)生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符合高速公路安全行駛的要求。同時,保險條款也約定,保險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機動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等情形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及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此次事故恰恰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情形。由于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知悉條款且完全理解保險人就條款內(nèi)容的說明,即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李某作了明確說明。法院據(jù)此采納了保險公司的抗辯,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再次提醒廣大車主及司機朋友,機動車保險不是有損必保,保險理賠亦須依法進行。為了您及他人的人身及財產(chǎn)安全,莫貪一已之便,請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駕駛,平安回家!(黃琦君 謝艷芬 鄧洪政)